一、违约责任的概念、特征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违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其含义是:一方面,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是当事人的辅助人的责任;另一方面,合同当事人对于自己一方的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违约应承担责任。(3)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产生的责任。(4)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性的民事责任。(5)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这是由合同自由原则决定的。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
(2)客观上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其一是不履行,包括实际不履行和预期违约行为,其中,前者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时仍然没有履行;后者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其二是不适当履行,即当事人虽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但履行不符合合同的要求。
(3)不存在免责事由。免责事由又称免责条件,是指当事人即使违约也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免责事由既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加以约定。
对任何一种形式的违约责任而言,上述三要件均须同时具备。当然,由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不同,在适用某些责任方式时,除以上三要件之外,还应具备其他一些法定或约定条件。
(二)免责事由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两大类:
(1)法定的免责事由。法定的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无须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法定的免责事由又可分为两种:①一般的法定免责事由。这是指适用于所有合同的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通常仅指不可抗力。②特殊的法定免责事由。这是指由法律特别规定的只适用于个别合同的违约责任免责事由。如依《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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